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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粵綠環保有限公司小編告訴你企業被環境法律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三)取消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若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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