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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污水處理廠須帶“證”上崗污水處理廠須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加快完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強化來水、排水信息審核及證后監管,嚴厲打擊建成區污水處理廠無證排污、超標排污、不按證開展自行監測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還著重提到,在過去一年,包括東莞市在內6個非重點城市,完成了部分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核發,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各級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礎,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清單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區2019年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污水處理廠清單,10月底前全部完成該項任務。 生態環境部表示,各地要建立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核發臺賬,并按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實行掛賬銷號。針對排污許可證核發進度和證后管理開展等情況,生態環境部將加大督辦力度。對于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并將結果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的重要依據。 相關標簽:東莞辦理排污許可證 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