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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聞 健全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全國政協委員鞏富文認為,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法律作為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是保障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順利推進的有力手段。 環境立法從無到有,我國已頒布實施了多部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加入多個聯合國國際生態環境保護公約,初步形成了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由多個單行生態環境和資源法集合為法群形態的環境法律體系。 但是,這些成果與新時期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存在諸如立法理念落后、現行法律體系框架存在結構性缺陷、生態文明司法與行政執法存在障礙、生態文明司法缺乏合理制度安排以及司法工作機制和環境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善等不足。 鞏富文建議,按照建設生態文明的標準,推動現有各種法律的“生態化”調整與改造。與《環境保護法》相關的憲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等要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常態化提供法律保障。這些法律應該在生態文明的統一目標下保持高度一致。通過法律的“生態化”,加強相關部門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配套和協同,更好地與建設生態文明的總體要求相協同。同時,他也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抓緊修訂《環境保護法》。 近幾年來,環境公益訴訟在一些地方有破冰之舉,在鞏富文看來,要增強司法力量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作用。現階段,可結合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充分利用我國法院有關專業法院(如海事法院)的管理體制,設立跨區域管轄的環境保護審判法庭,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使司法解釋權,指導全國環境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解決司法權統一行使問題,保證司法工作機制順暢。
信息來源:中國環境報 相關信息 |